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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认定和量刑

2023-10-02 01:24:48 20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第102条规定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并不包括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与分裂国家罪侵犯的客体相同。

2.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使其产生或者刺激、坚定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的意图。煽动的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如公开发表文字,认为西藏不是中国的领土,而是独立的国家,并进而要人们为实现西藏独立而行动;又如,在公开的集会上鼓动人们把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依附于其他国家或者自立为国;等等。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成立本罪。例如麦提图尔荪·艾则孜煽动分裂国家案。被告人麦提图尔荪·艾则孜明知下载的音频、视频及电子文档中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内容,仍将其公开上传至互联网,宣扬、传播宗教极端及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其行为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成立本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成立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在国内有一定政治影响的人物,也可以是普通的公民;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意图通过煽动,使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或者通过宣传、鼓动,为他人已经进行的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制造舆论,推波助澜,或借此引起国内民族矛盾,导致民族冲突和对抗。

(二)认定煽动分裂国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本罪是行为犯。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不需要因煽动使他人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又有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3.应将本罪与分裂国家罪中的组织、策划行为区别开来。

组织、策划分裂国家的行为其中也可能包含着用言语、文字等方式,但是组织者的行为主要是组织行为,包括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的行为;而策划则是在一起商量、谋划,参与策划者都已决意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策划的目的是如何更周密、更有把握地实施。这与煽动本无分裂国家目的的人产生分裂国家的意图并进而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是不同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56条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13条第2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要区别不同情况,正确适用。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煽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本人并不直接进行煽动,而是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进行煽动;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行重大的,是指直接进行煽动活动,对多人多次进行煽动,或因煽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2.依照《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应当在《刑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的两个档次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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